近日,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。某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,单方面将员工雷某从广州调往山东淄博,在雷某书面拒绝后,公司以“未到新岗位报到视为自愿离职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法院最终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,判令公司向雷某支付赔偿金、未休年假工资、加班费等共计50.7万元。

2023年,雷某所在公司发出《岗位调整通知书》,要求从广州调至山东淄博。雷某认为调动严重影响生活,书面表示不同意,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。公司随后以“未报到视为自愿离职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。雷某申请劳动仲裁后,双方均对裁决结果不服,诉至法院。
白云法院一审认为,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,但调岗并非单方决定权,需兼顾合理性、必要性及对员工生活的影响。本案中,公司跨省调岗缺乏充分协商,雷某拒绝后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。
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、未休年假工资、加班费等合计507,315.69元。公司不服上诉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本案再次明确,用人单位行使调岗权应以协商为基础,尤其涉及工作地点重大变更时,需考虑对员工生活的实质影响,不得以“经营自主”为名单方强行调岗并以不到岗为由解除合同,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。